王某乘坐的客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当受伤的他向客车司机索赔时却遭到拒绝。对方理直气壮:此次事故责任全在大货车—司机没过错,乘客找谁赔
车祸,因一辆大货车引发
2003年2月9日,王某搭上一辆由梁某驾驶的由海口市秀英区开往海口市永兴镇的中巴车。车子开到海榆中线海口车管所路段时,突然与对面开过来的一辆大货车相撞。车祸中,乘客王某不幸受伤。在海口市人民医院治疗34天后,王某要求司机梁某和该车的发包公司,向他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他的这一要求却被对方断然拒绝了。原因是,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中,对面开过来的那辆大货车司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撞的中巴车司机梁某及其受伤乘客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对此,司机梁某认为,这次事故完全是别的车辆惹的祸,他既然没有任何过错,也被认定不应负事故责任,就不该由他向王某赔偿,王某要找的应该是那个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大货车司机。
司机梁某的发包公司—琼旺公司也称,该公司与梁某是承包租赁关系,双方签的《车辆承包经营协议》里已明确约定,如发生事故其有关责任均由司机梁某负责。
受伤乘客,状告客车司机
索赔遭到拒绝后,乘客王某还是一纸诉状将司机梁某和琼旺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支付医疗费近3万元。
2003年11月,法院审理后判决,司机梁某和琼旺公司,应向王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应赔偿治疗费等共计2万余元。
然而,王某因受伤后身体一直难于恢复,便经交警部门委托做了伤残鉴定。经鉴定,王某的右眼损伤为5级伤残;左尺骨粉碎性骨折为9级伤残。王某于2005年7月再次以公路客运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名被告赔偿他伤残生活补助费、伤残鉴定费、交通费共计7.1万余元。
一审
承运人要对乘客安全负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旅客乘坐梁某的中巴车,从交付车票时起,双方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成立,梁某作为承运人就有义务将旅客安全送到目的地。本案中,王某在乘车途中被撞伤而未能安全到达目的地,承运人即梁某已构成违约,应对王某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一审同时认为,被告琼旺公司与中巴车司机梁某是承包租赁关系,双方签订的《车辆承包经营协议》中虽约定了责任分担条款,但对王某不具有约束力。
由此一审认定,受伤乘客王某的起诉,理由充分应予支持,遂判决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应向王某赔偿残疾赔偿金、鉴定治疗费、交通费三项共计约3.2万元。
上诉
“我也是受害人”
司机梁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在整个交通事故中他也是受害者,怎么能为别人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呢他认为,交警部门也认定了事故责任全在相撞的对方大货车,王某受伤完全是大货车违章行为引起的,应由肇事车承担一切赔偿责任,赔偿事项与他和琼旺公司毫无关系。 梁某还称,他和琼旺公司是在无奈之下,才按法院判决赔给王某2万余元治疗费的,而王某再次起诉索要残疾赔偿金等,一审法院又一次违背交通事故事实,故意回避责任人,该判决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二审
承运人没过错,
也要赔偿受伤乘客
就梁某的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尽管司机梁某和琼旺公司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但王某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双方的客运合同关系产生的,属于客运合同之诉,只要承运人没有证据证明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运人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就应对乘客受伤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不久前,二审法院由此驳回梁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