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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常识】运输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订立及其规制

浏览次数:298次 发布时间:2021-06-27

【运输合同常识】运输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订立及其规制
一般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条款达成合意。对于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受要约人认为能够接受,遂向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或签字认可,合同成立。如果受要约人不同意,还可以发出反要约或者新的要约,通过要约反要约承诺这样反复的过程,直到最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格式条款则不同,不存在反要约的过程,格式条款提供者提出要约后,相对方只有承诺或不承诺的选择,而没有反要约的权利。从这方面来讲,格式条款的订立,部分地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因此,各国在规定格式条款的同时,对格式条款亦都作了相应的规制:
第一,条款提供者应根据公平原则拟定条款。任何合同,若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而格式条款由于是一方预先拟定,且内容不容对方协商,因此,对条款提供者提出一个“公平”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条款提供者应承担提请对方注意并作说明的义务。
在格式条款中,条款提供者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自己一方的责任,也就是说,条款提供者在订立合同时,有义务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其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的事实。同时,当对方要求对免责条款内容进行说明时,条款提供者就有义务对条款进行准确、详尽的说明、解释,以使对方能确定地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
第三,条款提供者不得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否则格式条款无效。
在采用格式条款时,必须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若出现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格式条款将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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