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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如何变更或更正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由此可知,遗嘱人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之效力高于以前所立的公证遗嘱。
同时,《遗嘱公证细则》第22条规定:“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的,应到原公证处办理撤销遗嘱声明书或新遗嘱,撤销遗嘱声明书或新遗嘱应写明原立遗嘱的时间、经办公证处和公证书编号,并将声明书或新的公证书附原公证卷内一份。
【遗产继承】撤销遗嘱后效力怎么样?
遗嘱,是从遗嘱人死亡而继承开始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同时又是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所以,在遗嘱没有生效之前,遗嘱人如果认为所立遗嘱没有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思,或者后来改变了原来的真实意思,就应当允许撤销或变更。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所谓遗嘱的撤销,就是把已经立好的遗嘱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其全部失去效力。比如,遗嘱人故意把所立遗嘱销毁。所谓遗嘱的变更,是遗嘱人对所立遗嘱的内容作部分修改,使部分遗嘱内容失去效力。
遗嘱的撤销或变更,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明示的撤销或变更;一种是推定的撤销或变更。前者是基于被继承人明确的意思表示而撤销或变更,后者是基于被继承人行为而产生的撤销或变更。这实际上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或推定。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