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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房屋赠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一)、赠与合同是否成立有效
1、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意思表示将自己的财物无偿转移与他方,而他方受领的合同。
2、赠与合同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合同作为实践合同,除赠与人要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外,还必须在受赠人接受赠与后将赠与物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实际控制了赠与物,赠与合同方可成立。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赠与房屋,如果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的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
(二)该不动产的赠与合同是否以办理房产过户为生效要件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将不动产变动的原因和结果进行区分。基于法律行为转移不动产物权,事先需要达成合意,此合意不是所谓的物权,而仍然是一种债权合同,债权合同的效力是独立存在的,它不受物权能够变动、是否变动的影响。办理不动产变动登记属于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效力不能根据是否办理物权登记来认定。当事人之间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第十五条),是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要求。而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来完成物权的设立或转移,是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