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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常识——仲裁和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浏览次数:232次 发布时间: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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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诉讼的区别       仲裁与诉讼制度各有优劣势,二者形成相互补充的状态,构成了我国基本的法律裁判程序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机构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法制局)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从事;法院的机构是国家法律的审判机构。但两者作出的最终裁决都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     二、受案范围不同:仲裁只能受理民事纠纷,民商事仲裁委员会只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类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法院可以受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案件。     三、 审理过程不同:仲裁庭审理案件具有“保密性”,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人民法院实行案件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四、效率不同:仲裁在效率上比较占优势。首先,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对简单,实行一裁终局,裁决立即生效;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上诉,耗时较长;其次,目前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而人民法院的诉讼资源有限,加之案件的复杂程度、社会环境影响等因素,一个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判决生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     五、灵活度不同: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时间及地点以及适用的实体法。而诉讼则基本确定了受理的法院、审判员、审判的程序、时间及地点。     六、专业性不同:仲裁员通常为行业内的权威人士且熟悉相关的法律规范,有些纠纷的事实判别强于法律判断,因而仲裁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法院的法官则更擅长于法律的专业知识,对纠纷所涉的专业知识不一定了解,在事实认定上可能存在不足。     七、权利救济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没有二审的监督作用,当事人只能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诉讼本来就是二审终审,即便是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救济途径相对更广。     八、国际性不同:仲裁可以更多地参照国际间的有关公约、条约、议定书,乃至国际惯例,相容性较大,适合于不同制度、不同国家与民族,不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传统背景下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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