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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常识,本会不受理的哪些仲裁申请?仲裁常识,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浏览次数:409次 发布时间: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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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不受理的哪些仲裁申请       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1、劳动争议;     2、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3、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其内涵可简要概括为如下儿个方面:     一、提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提交仲裁的纠纷限于民商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涉及财产权益的非合同纠纷,主要有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海商、海事中的合同纠纷及其它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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