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2年2月,李先生在淘宝网上向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的卖家购买了5张3G资费卡,每张168元,总共840元,李先生自己承担运费。因为该卡属于未激活的卡,2月份当月无法查询到该卡的真实性。3月份,李先生经查询,发现该卡与卖家所描述不一致,李先生立即找卖家协商,并向淘宝客服投诉。 多次协商未果,李先生憋着一肚子气,选择与卖家对簿公堂。
2012年4月初,他向自己所在地江苏省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镇海的卖家赔偿840元。卖家收到起诉状后,随即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认为该案不属江苏法院管辖,卖家住在浙江宁波镇海,并且合同履行地也在浙江宁波镇海,要求将案件移送宁波镇海法院审理。
江苏省的基层法院审查后认为,合同履行地应为浙江宁波镇海,江苏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卖家提出的异议成立。江苏法院将该案移送浙江宁波镇海法院审理。
镇海法院受理这起案件后,李先生给镇海法院的法官打来电话,无奈地说:“为了方便,我在网上购物,可没想到维权却如此不方便!早知道包邮可以在江苏打官司,我就选择包邮的卖家了。
这去宁波打官司,维权成本太高,实在得不偿失。”最后,李先生和淘宝卖家在镇海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卖家赔偿李先生300元,李先生向镇海法院撤回了起诉。
律师解析
网络购物省时、省力、成本低,足不出户就可以进行“血拼”,现在已经成为深受大家喜爱的一种购物方式。但很多法律问题也随会之产生,网络购物纠纷的管辖就是其中之一,而包不包邮对于此类案件的管辖关系重大。
针对本案,镇海法院法官庭后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淘宝网所用的词为“收货地址”而不是“交货地址”,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并非同一法律概念,买家所填写的收货地址不能视为合同履行地。
在网购中,往往是通过邮寄方式完成交易,这就要考虑在邮寄中由哪方出的运费。如果是卖家承担的运费,那么相当于是卖家送货,由卖家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家,此时合同履行地为买家所在地。
如果运费由买家自行承担,那就相当于由买家自己提货,由买家委托承运人去货物所在地取货,此时合同履行地为货物所在地。因此,本案中,运费由李先生承担,那就相当于由李先生自己到卖家处提货,合同履行地应在宁波镇海。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