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3年十一期间中午,孙某到某快餐厅就餐,就餐后却发现自己的公文包不见了。包内有一部手机及部分现金等物品,价值约7000多元。孙某遂要求快餐厅赔偿其损失7000元。但快餐厅经理称,其已在快餐厅内张贴了数份写有“请顾客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私人物品,谨防小偷”字样的告示,非常醒目,已尽到了提醒警示义务,其不能赔偿。那么,孙某就餐时遗失了财务能要求该快餐厅赔偿吗?
律师解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另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孙某到该快餐厅就餐后,与餐厅之间的关系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餐厅对就餐的顾客有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该餐厅虽已张贴了警示标语,提醒顾客注意保管好私人财物,已履行了部分义务,但未能提供存包服务或其他有效的保安服务以防止顾客财物被盗,其在保障顾客财产安全方面还存在服务瑕疵,未完全尽到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孙某财产权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孙某对自己随身携带的皮包照看不周,保管不善,亦有部分责任。因此,孙某可以要求餐厅赔偿部分损失,同时自己也应承担部分损失。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