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一)质量监督检验局进行了一次糖果抽查,结果显示某品牌的糖果属于不合格产品。在检查结果出来后,质监部的有关人士同时表示,如果有市民已经购买了这一不合格产品可以要求商家退货,如果商家拒绝,消费者可进行投诉维权。(二)李先生在购物中心买了一台CD机,没想到过了一阵机器就出现了故障。李先生直接把CD机送到了区电子产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该台机器被认定为不合格商品。
于是李先生找到购物中心的售后服务部,要求进行退货,但遭拒绝。售后说,购物中心销售的商品是严格执行“三包规定”的,按照规定要先修再换,经过两次维修仍然无法使用才能退货。
但李先生认为这种说法不合理,于是拨打了工商局的申诉举报电话。工商局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联系了购物中心,向他们解释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最后,购物中心接受了李先生的退货要求。
律师解析
如果出现了上述两个案例所述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若购买到不合格产品,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求助,也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如果曾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可以提请仲裁,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另外,对于不合格商品,不存在实不实行“三包规定”。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经过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进行退货处理,经营者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的,应当负责退货,而不应当以货物已使用,要依照“三包”要求处理为借口推卸责任。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