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网站 » 资讯 » 最新资讯 » 文章详细

卖车不过户,肇事谁赔偿?

浏览次数:366次 发布时间:2021-10-07

打官司找张雷律师 张雷律师 普法天天讲 北京张雷律师 

典型案例

  五年前,郭某把一台摩托车卖给了宋某,宋某又将车卖给了陈某,待卖到蔡某手中时已是六易其主都未过户。蔡某2013年驾此车肇事将人撞伤,伤者共花医药费8000余元,蔡某家贫无力偿还而逃往外地不归。伤者将郭某和蔡某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郭某垫付医药费8000元。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即登记并非生效要件。
  此外,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达成买卖的合同,没有违反关法律规定,该买卖合同就已经成立。机动车所有权转让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上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调整。
  所以,车辆实际交付后,所有权就已经转移。郭某对该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购买二手车后,原车主最好及时将购买的机动车办理过户手续。虽然车辆自交付后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但是一旦车辆发生了什么事故,万一新车主逃逸,难免会找上对外公示的登记所有人原车主。
  另外,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也违反了《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的规定,否则,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机动丰登记规定》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中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相关文章

最新收录

文章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