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沈某一日下班驾驶自己的电动车回家,行至一交叉路口时,一辆大货车从其左边飞驰而过,沈某跌倒在地,颈部和手臂受伤,电动车也发生了损伤。货车司机在开出20米左右后,开门看了沈某一眼,随即关门驾驶离开。其间,路人韩某目睹了全过程,并记下了货车牌照号码,向交警大队报警;并将沈某送至附近医院治疗。
交警大队到达现场后,又对韩某的证词做了笔录,并找到该货车并将其扣押。经过调查后,交警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李某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李某却以自己没有撞倒沈某为由拒绝赔偿。沈某无奈,诉至法院。李某同样坚称自己没有撞倒沈某,并要求对货车和电动车进行物证检验。检验结果认定两者并无撞击痕迹。那么,沈某能否从李某那里获得赔偿?李某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解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因此,本案中,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首先其在无法证明沈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有过错的情况下,需承担对沈某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其次还可能面临交通管理部门的罚款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