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3年12月11日凌晨3点左右小偷潜入樊先生的卧室,正拿上手提包准备逃时,不料樊先生的妻子从睡梦中惊醒,并高喊抓小偷。仓皇失措的小偷马上从二楼跳了下去。樊先生和妻子立即追出去,边跑边喊抓小偷。可是周围没有反应,小区保安也没有赶来。一直追到市体育广场,樊先生发现了丢失的手提包,包里1000多元现金已不见踪影,小偷也逃之夭夭。
气愤的樊先生随即找至4小区物管值班室,谁知保安竟然在看电视。樊先生第二天找到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赔偿损失。那么,该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要赔偿呢?
律师解析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是通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物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为小区楼房与相关场所、设施提供维修、养护、管理、保安等方面的服务,业主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一般情况下,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不会就业主家中财产失窃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因此,只要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不存在失职情形,业主家中财产失窃,并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物业公司有明显的失职情形,并且这种失职与业主家中被盗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则物业公司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除了约定一般的管理服务事项外,又特别明确约定一旦出现盗窃等事件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由物业公司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业主则可以依据具体的约定进行处理。
本案中,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的保安在业主家中被盗时,不闻不问,显然具有过错。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保安职务行为中的过错负责,对樊先生负一定程度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聘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