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一)陶先生与汪先生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约定汪先生租赁陶先生的一间店面房,租期从2010年1月至2013年1月,租金为每年38000元。到了2013年1月,房屋的租赁期间届满了,但因为双方对续租的事协商没有达成一致,陶先生要求对方交回店面,但遭到了汪先生的拒绝。为此,陶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汪先生返还店面,并支付逾期租金。(二)李大爷与儿女共有一处门面房。两年前李大爷被女儿接到外地安度晚年,房屋交给了小儿子管理和使用。儿子未征得父亲及姐妹的同意,将铺面租赁给他人用于经商,约定了5年的租赁期限,并将预收的1万元租金据为已有。
而承租人则破坏房屋结构进行了装修。李大爷得知后委托女儿儿回老家交涉,要求收回房屋。承租人以已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为由,予以拒绝。李大爷于是将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他和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返还房屋。
那么,案(一)中,陶先生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案(二)中,李大爷的房屋能否收回?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下,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双方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将被视为不定期租赁。
为了避免在租房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发生纠纷时有维护自己权益的依据,无论是对租房人还是出租人,在租赁房屋时,签署一份相对完善的租赁合同都是比较稳妥的办法。
租赁合同,根据出租人和租房人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在内容上通常会有差别,但是,基本的条款还是有可参照性的。
第一,签订合同应该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等重要信息。作为承租人,务必要确认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确认有效的房产证明。
第二,合同中应该明确所租赁的房屋的基本情况。比如所在地、面积、具体的装修及设施状况。对承租人来说,明确房屋的位置和基本条件,是保障自己获得想要租赁的房屋的前提。
第三,合同中应当载明租赁房屋的用途。
第四,明确房屋的租赁期限。
第五,明确房屋租金价格、支付时间及方式。
案(一)中,陶先生和汪先生签订的租赁协议中约定的租赁期限已经届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汪先生应按时返还租赁物,他拒不返还并且继续占用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逾期返还租赁物的责任。
案(二)中,李大爷的小儿子未经李大爷和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就将房屋租赁给他人进行经营活动,侵犯了李大爷和其他具有人对该房屋的共有权利,所以他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