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王先生家住8楼,一天傍晚,因有急事下楼,电梯停留在3楼时,张先生就迫不及待把电梯门给推开了,一脚踩空,跌落在停在3楼的电梯厢的顶部,后来被邻居发现,撬开电梯门将张先生救出送往医院急救。住院期间花去5万多元。后来经过专家鉴定,该楼电梯长期缺乏维护和保养,造成8楼电梯门机械锁钩磨损,产生机械故障,使机械锁不能起到可靠的保护作用。
据此,张先生认为,小区物业对该楼电梯缺乏维护和保养,造成电梯门机械锁故障,以致自己都可以用外力扳开电梯门,小区物业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小区物业则认为,是王先生自己强行推开电梯门,其摔伤是他自己造成的,物业也只是在管理上存在过失,承担的只是次要责任,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后来,双方因为责任担负的比例问题诉至法院。
那么,小区物业对电梯管理不当,王先生又强行打开电梯门,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如何分担?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侵权中“混合过错”的责任分担问题。在“混合过错”中,一般采用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标准来衡量过错程度的大小。
比较过错的构成要件包括:受害人有过失;受害人的过失行为助成了损害的扩大;加害人的责任以及受害人的过错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实行过失相抵的目的在于使加害人与受害人公平负担损害,司法实践中还有赖于法官综合各种因素,充分利用自由裁量权。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区物业没有严格执行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有关电梯安全使用、安全管理、检查等制度的规定,物业有过错。
小区物业作为王先生家所在大楼管理人,负有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义务,其却未能依法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以及必要的维修,才造成了损害,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而王先生自己由于没有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在明知有危险的情况下,仍扳开电梯层门人内,导致人身伤害,也存在过错,并且其过错行为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