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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孩子的受教育权?

浏览次数:267次 发布时间:202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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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林琳临近中考,学校搞了一次摸底考试,并划定了一个分数线,规定凡低于这个分数线的学生都将被班主任“劝退”,不能报名参加当年的中考。考试结果出来,林琳的名字赫然在被“劝退”之列。林琳的父亲曾找过班主任和学校领导,要求学校准许孩子报名,但被学校拒绝。
  律师解析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学生即使有不当之处学校首先应当批评教育,不能简单地将学生推出校门,更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如果学生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转送人专门的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并接受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本案中林琳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生,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包括“劝退”的方式,来侵犯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法条链接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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