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侯鸣,2000年11月父母离婚,抚养权被判给其父侯翔。其后数年内,侯翔不仅拒绝其前妻王英合法探视儿子,而且在侯鸣达到上学年龄后不让其接受义务教育,而是在家进行“私塾”教育。2006年9月,侯鸣的母亲王英将侯翔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以便让孩子接受正规的学校教育。法院宣判抚养权仍归父亲侯翔,但要求侯鸣尽快入学。
律师解析
我国现行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要求适龄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9年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
因此,本案中侯鸣的父亲侯翔将其封闭在家中进行教育,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尽快将孩子侯鸣送至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这样的做法才是对孩子的成长有利的行为。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几年满六周岁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