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韩女士丈夫去世后,留下两套房子,一套是产权房,另一套是使用权房。产权房是韩女士和丈夫在婚后共同买下的售后公房,产权人是丈夫一人的名字。之后夫妻俩就搬入产权房里,他们的户口也一起迁出。其丈夫是使用权房的承租人。现使用权房出租。公公婆婆还健在,丈夫在去世前留下了遗嘱,但没有进行公证。遗嘱中写明了该产权房留给韩女士和孩子。
那么,该产权房如何分配?另外,韩女士是否将户口迁进那套公房内就可以变更承租人为韩女士?如韩女士户口不迁进公房,也没有变更承租人,该公房是否会被国家收掉?
律师解析
本案中,该产权房虽登记在韩女士丈夫的名下,但却是其夫妻二人共同生活期间为共同生活购置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共有。现韩女士丈夫去世,其拥有的一半份额应作为遗产处理,根据其丈夫的遗嘱房产可归韩女士和小孩所有。但如果韩女士丈夫的父母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则在遗产处理时需对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有房屋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或者没有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因此,韩女土有权继续承租,该公房不会因韩女士丈夫去世而被收回。
关于产权房如何分配:该产权房登记的虽然是韩女士丈夫姓名,但却是其夫妻二人共同生活期间为共同生活购置的,应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现在韩女士丈夫去世,其拥有的一半份额应作为遗产处理。
户口迁入公房与否对变更承租人无法律意义:承租人是谁要看房屋的承租协议的约定。当初的房屋承租人是其丈夫,其丈夫生前是和韩女士、韩女士孩子和公公婆婆住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现其丈夫过世,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建议与公房所有权单位协商变更承租人事宜。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