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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中胎儿是否有继承权?

浏览次数:347次 发布时间: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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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张明是一位公司财务总监,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其生育有三个儿子,其妻早年因病去世。2013年5月,张明的第三个儿子因车祸死亡,此时,其妻子李丽已怀孕7个月。
  同年10月,张明心脏病突发死亡,安葬完毕之后,其长子与次子将张明遗留的20万元的现金和一栋价值30万元的楼房进行了分割继承。李丽得知后,遂向两位哥哥提出异议,认为其怀孕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
  而两位哥哥反对,认为弟弟已去世,李丽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李丽诉至法院,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那么,李丽腹中胎儿具有继承权吗?
  律师解析
  继承是老百姓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由于本案中张明并没有立遗嘱只能进行法定继承。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遗腹子的继承权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明的第三个儿子已死亡,因此不存在继承问题。李丽的腹中胎儿能否顺利出生无法确定,因此无法享有继承权。胎儿即使顺利出生,但其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能享有继承权。张明的遗产只能由其长子与次子平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明的第三个儿子虽已死亡,但仍应获得遗产的三分之一,并由其妻李丽腹中的胎儿代位继承。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实际也就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因为没有出生并不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不具有继承遗产的法定资格和能力。所以,从表面上看第一种意见是符合民法规定的。但是在继承领域我国法律又有特殊规定,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为了妥善处理继承中有关胎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范围已经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儿。
  虽然胎儿不属于民事主体不能直接享有继承权,但根据以上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是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遗产的份额,等待胎儿出生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遗产的分配。
  本案中由于胎儿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张明去世,此种情况下,胎儿出生后就是张明儿子的子女,完全可以代替其父亲继承爷爷张明的遗产。
  由此可见,孙子女不能直接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孙子女继承祖父母遗产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必须孙子女的父母先于祖父母去世,孙子女才可以代替其父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正因为孙子有代位继承权故孙子女并不属于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因此,张明的长子与次子两人分割遗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应为其第三个儿子的遗腹子保留三分之一的遗产份额。
  法条链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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