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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要随着遗产一起“继承”吗?

浏览次数:244次 发布时间: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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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为了让两个儿子杜卫国、杜争光不受委屈,早年丧偶的老杜一直没有再娶妻,靠起早摸黑地经营小吃店来维持开支,辛苦把两个儿子拉扯大,直到他们都有了稳定的工作。
  65岁那年,老杜因为身体原因结束了生意,开始在家休养。老杜觉得非常孤单,因此两兄弟就商量着把父亲送到了敬老院。在敬老院生活的10多年里,老杜的日常起居都由一位名叫海清(化名)的护士照顾,从小失去双亲的海清对老杜就像亲生父亲一样。
  为报答海清,去年4月20日,老杜立下书面遗嘱,愿意在死后把自己个人存款的一半,共10万元送给海清。今年7月老杜过世后,两个儿子虽然心里很不情愿,但还是按照父亲的遗嘱把10万元给了海清,剩下的10万兄弟俩每人5万元。
  谁知,留下了20万元遗产的老人生前竟还欠有6万元的债务,当债主找上门时,两个儿子和女护士却谁也不肯承担。那么,老杜生前的债务是否也要随着遗产一起继承吗?
  律师解析
  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即遗产中属于财产义务或消极财产的那一部分。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用于个人生活、生产所欠的债务,均可形成遗产债务。
  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欠下的债务;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如合伙债务各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被继承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等。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该法还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中的情况,遗产已分割但尚未清偿债务时,应依以下原则处理: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的债务,应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财产偿还,但以遗产价值为限。因此本案中,老杜欠的6万元债务,应该由老杜的法定继承人即杜卫国、杜争光两兄弟各承担3万元。
  只要继承遗产,债务也要“接手”。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也就是说,遗产在被继承前,继承人得清偿他生前所欠的债务,以所继承的遗产中的资产为限,对超出的部分,是可以不偿还的。但超过部分,继承人愿以自己的财产清偿,法律是不禁止的。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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