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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赡养亲属老人,能否分得适当遗产?

浏览次数:276次 发布时间: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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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某村村民王桂英无儿无女,丈夫早逝,仅靠自己开个小卖部卖杂货挣钱度日。2007年春节,王桂英突然患了重病,生活不能自理。邻居张兰一家平素与她关系较好。
  王桂英患病后,张兰更是日夜看护,服侍照料。2008年夏天老人去世,留有一间半私房和一些衣物、家具等遗产。王桂英的娘家侄子王志强前来继承。
  该村村民委员会认为王桂英的遗产应分给张兰一部分。但王志强说张兰不是王桂英的亲属,不能继承遗产。那么,张兰自动赡养非亲属老人,可否分得适当的遗产?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非继承人能否分得适当遗产的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在本案中,王志强是王桂英的娘家侄子,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内。又没有王桂英的遗嘱指定,对王桂英又未尽过什么扶养义务,因而他没有任何权利继承王桂英的遗产。
  而张兰平时对王桂英很照顾。王桂英患病后,更是日夜看护,服侍照料,她虽非王桂英的继承人,但其对王桂英扶养较多,有权继承王桂英的部分遗产。其余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部分,应归该村村民委员会所有。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依《继承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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