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王老伯与妻子常老太收养了7个月大的养女,取名王君,三人共同生活于北京海淀的一私房内。王君外嫁后改名为袁琳。1999年11月,王老伯因病去世。2005年私房动迁,获各类补偿、奖励和补贴近100万元。常老太取得动迁款项后,用77万元购买了海淀区的二手房一套,但在房屋产权登记时,权利人不但有常老太,还有侄女王乐。
2007年6月,常老太因病死亡,留下的公证遗嘱称海淀区的一套房屋产权由王乐及其丈夫共同继承。
袁琳对此遗嘱大惑不解,多次与王乐夫妇理论能否得到自己应得的遗产,但终因难以沟通作罢。于是,袁琳将王乐和其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判令王乐夫妇归还由自己依法继承的遗产份额23万余元。那么,会支持袁琳的说法吗?
律师解析
法定继承,就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没有有效的遗嘱存在,对其遗产的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份额进行分配。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我国,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伤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此外,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
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