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申某在3岁时与父母失散,父母遍寻不到孩子,后来去了澳大利亚。 申某后来被董氏夫妇收养。申某现已成年,被董氏夫妇送到英国留学。在澳大利亚,一次偶然的机会,申某与生父母重逢。 申某的生父母非常激动,立下遗嘱,死后,将所有的财产赠与申某。那么,申某可以接受生父母的赠与吗?
律师解析
本案中,申某可以接受生父母的遗赠。我国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与养父母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养子女因此丧失法定继承人的资格。
但《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在本案中,申某虽与其生父母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申某可以接受生父母的赠与。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