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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会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浏览次数:367次 发布时间: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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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林某与陈某之妻、王某之姐王女士系某市中学教师,居住在教师宿舍内。该宿舍系学校分配供教师及其直系亲属居住、生活。林某与王女士于2005年7月4日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经学校、政府调解终结。
  同年7月18日,林某在自己宿舍午休,陈某和王某为帮王女士出气,敲门后推开虚掩的房门进入林某宿舍,即对在床上午休的林某进行殴打。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林某构成轻微伤。那么,陈某和王某的行为是否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律师解析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要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需要同时满足如下四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和住宅安宁权的保护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人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
  侵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人等。侵入的行为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构成本罪并不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
  “他人”是相对自己而言的,即自己不在该住宅内单独或共同生活。对自己而言,亲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的住宅,通过非法的手段侵入亲友的住宅,也构成本罪。即使是曾经与他人共同居住过的,如婚姻存续期间曾共同共有的住房,离婚后已经分开另住,依法就成为他人的住宅。
  再如,兄弟两人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房后,按约定分割了房产,对哥哥而言弟弟的房产即为他人的住宅,反之,对弟弟而言哥哥的房产即为他人的住宅。考察住宅时,不仅要考察所有权,而且还要考察实际居住权,如房屋已经租借给他人,所有权没有转移,但使用权已发生转移,居住权亦已发生了转移,所有权人非法侵入已经出租他人居住的住宅,也应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误人他人住宅,一经发现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比如,发生火灾,家中无人,无法征得同意,而消防队员的破门而入,就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
  本案中,陈某与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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