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王某开车正常行驶,突遇横过马路的一个女孩,躲避不及,将其撞倒,但伤势不重。被撞的是名高中生,女孩的家长闻讯后赶来,不由分说就挥拳打王某,王某一边辩论一边抵挡,拉扯过程中,将女孩父亲的眼镜弄到地上毁坏。这时警察赶到,认为王某先是撞人后是打人,要对其罚款并拘留,就对司机王某说:“按照简易程序办理吧,你有交强险,承担全部责任吧。”还没有等到王某反应过来,简易程序的处理单已经签发好。
王某懵懵懂懂地将被撞女生送到医院治疗并承担了所有的治疗费,女孩伤情不重,没有住院。过后,王某越想这事越觉得不对,明明自己无责,怎么被认定负全责呢?还居然被罚款200元。那么,交警部门对王某的处罚是否显失公平?
律师解析
本案中,警察的做法违反法定程序。首先,这是一起普通事故,是女孩违反交通规则,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不应该以所谓的交强险来强迫王某承担全责。
王某在被打的情况下还手属于自卫,警察没有进行调查,仅凭主观臆断对王某做出罚款的处理,显失公平。而王某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