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某市一家农药公司运送农药、种子的货车途经某县时,被该县农业局执法大队查明该公司未出示经销种子的证件,并且部分农药也有问题。于是,该县农业局将部分物资没收,并处10000元罚款。农业局当场收取了8000元的罚款,但是没有出示任何正式的收据,只是将写有“待结案时换正式票据”字样的一张纸交给了货车司机。那么,执法人员这样的行为合法吗?律师解析
本案中,农业局执法人员罚款打白条的行为是违法的。通常情况下,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这是为了避免出现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但是,也会有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并当场收缴罚款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出具统一的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统一的收据是具有权限的执法人员依法执法的凭证,没有收据,就难以证明执法的合法性,很可能会造成混乱。因此,执法人员在收缴罚款时出具统一的收据是必要的。本案中,该农业局的执法人员当场罚款10000元,并收缴了8000元,但是,没有出具统一的收据,而是随便找了张纸条。该农药公司的运输司机可以拒绝缴纳罚款。
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