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洪某和妻子成某都是一家国企的退休职工,两人育有两个女儿,分别为大洪和小洪。2011年10月,洪某因病去世。洪某留有一套三室两厅的房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该套房产由成某、大洪、小洪共同拥有,但几年时间过去了典型案例
洪某和妻子成某都是一家国企的退休职工,两人育有两个女儿,分别为大洪和小洪。,三人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那么,该房产的物权是否发生过变更呢?律师解析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在洪某去世时,该套房产的物权已经归成某、大洪、小洪共同所有了。不过,《物权法》同时规定,在处分物权时,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