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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更的

浏览次数:244次 发布时间: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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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徐某和侯某因一艘渔船的所有权产生纠纷对簿公堂。法院经过审理,判令该船的所有权归徐某,判决生效后,徐某并未办理变更登记。那么,该渔船的物权何时归徐某所有呢?
  律师解析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所以,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即为徐某拥有该船物权之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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