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老王和老刘是同村村民,两家所承包的土地相邻。老王承包的这块地,两面是老刘家的,一面是山,一面是河,进出无路,所以,他只能跟着刘家干活,否则就要出问题。比如刘家耕完地后,老王去耕自己的地,就要开拖拉机从刘家地上轧过,刘家就得重新耕一次。庄稼长出来后,由于老王经常行走,使刘家一垄庄稼受到破坏。
时间长了,两家便因此伤了和气,以致老刘不让老王再通过自己的土地,老王一气之下也不允许老刘经过自己的土地饮水灌溉,两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那么,我国法律对此有什么规定吗?
律师解析
此案涉及的是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问题。相邻通行权是指一方因建筑物别无其他通道,或者土地在邻人的土地包围之中,有通过邻地的权利。
其设立的目的是为调节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相互间对土地的利用,而对相邻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加以某种程度的限制,从而使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充分发挥其对土地的利用效用。
只要是有必要通行邻地,就应确认其享有通行权,另一方对此应当容忍。当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损失。因此,老王要对刘家一垄庄稼进行赔偿,同时老刘限制老王的通行权侵犯了老王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