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谢强是国信证券广州营业部的工作人员。2012年2月19日,他借用其朋友黄某的身份证,在国信证券广州营业部开立了资金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并在同年6月至2013年10月间,利用其掌握营业部证券交易系统数据库密码的便利和操作计算机的技能,修改营业部证券交易系统数据库,虚增该账户资金,先后挪用公司客户交易保证金共137笔,计人民币6800余万元;挪用客户托管在营业部的国债9笔,计人民币2600余万元,合计挪用资金9400余万元转入个人股票账户进行炒股。截至2013年10月17日,已给国信证券有限公司造成382万余元的重大损失。律师解析
本案中,谢强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谢强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应没收其违法得,并处以罚款行政处分。
法条链接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职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