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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贩为避免罚款而给他人造成损失,谁承担责任

浏览次数:211次 发布时间: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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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流动商贩高某在街上摆摊,突然城管人员出现。为避免罚款,高某慌忙向一条胡同里跑,不料将在树下乘凉的郭爷爷撞倒,造成其小腿骨折。经住院医疗,郭爷爷花去治疗费用6000元。郭爷爷出院后找到高某,让其赔偿自己的损失。高某称自己是因紧急避险才给郭爷爷带来损害的,无须承担责任。那么,高某的理由成立吗?
  律师解析
  高某的理由不成立,他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之一须是合法权益遭受紧急危险。在本案中,郭某的合法权益并不具备“遭受紧急危险”这一法律构成要件,且其行为是为了避免罚款而造成郭爷爷的损害。因此,高某必须承担郭爷爷的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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