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习某委托韩某将一批食品送往西安市,途中韩某突感身体不适,便将物资交给熟人曹某,请其代为运送,然后去医院看病。在医院内,韩某将具体情况打电话通知习某。 习某不同意,并说曹某与自己有过矛盾,担心其趁机报复。此时曹某已开车上路,结果遭遇暴雨,使部分食品受潮变质。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韩某承担损失。请问,习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律师解析
习某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损失应由被代理人也就是习某自己承担。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代理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代理的,转代理成立。
紧急情况是指由于急病、通信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亲自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及时与被代理人取得联系,如不紧急转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本案中,韩某是因病住院,为了不给习某的利益造成损失,才将食品转委托给曹某,所以其转代理关系是成立的,也不存在过失,所以损失不应由韩某承担,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