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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以原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浏览次数:257次 发布时间: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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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赵某为某电器生产厂的业务员,负责与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后来,赵某离职,但仍持有电器厂的合同书。赵某利用电器厂的合同与另一销售单位签订了电器销售合同,对方预付了部分订金,但该销售单位并不知晓赵某已离职。
  此后,赵某与该销售单位失去联系,该销售单位遂找到电器生产厂家,要求其履行合同,电器厂家认为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那么,电器厂家应否履行合同?
  律师解析
  电器厂家应当履行合同。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识属表见代理的内容。表见代理是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也就是说,本案中,虽然侯某已经没有了代理权,但他离职后仍持有电器厂家的合同书,这足以使销售单位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他签订合同,在此情况下,侯某签订合同的行为效果应由电器厂家承受,电器厂家也应当履行合同。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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