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某公司为了统一正式场合职员的着装,决定向某服装厂定做60套米色西装。双方订立了合同,约定一个月后由服装厂将做好的米色西装送至该公司,该公司先支付40%的预付款,余款等货到后支付。但在合同订立三天后,服装厂厂长谢某接到该公司相关负责人的电话,称决定将公司管理人员的西装颜色改为蓝黑色,普通职员的仍是米色。具体的数量比例会在统计后告知。
但十多天过去了,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未再联系谢某。谢某遂赶制了60套米色西装送至该公司,但该公司却拒绝收货。该公司负责人称,已经说好要将管理人员的西装做成蓝黑色,可是谢某竟然全部都做成了米色,所以拒绝接受。那么,该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律师解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在本案中,该公司虽然表示欲变更合同的内容,但是并来就变更内容与谢某达成一致,甚至变更的内容都是不明确的。所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推定双方的合同未作变更,公司应接受这批西装并履行付款义务。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