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2年6月10日,某中介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将所建某小区一座楼的一至三层楼,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售给中介公司。售价每平方米3000元,总售价600万元。中介公司于合同订立后一个星期内预付房款200万元,10月份付200万元,余款200万元,待工程验收合格后结清。房屋交付使用期为2013年末。
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于同年两次分别付款200万元、200万元,余款200万元未付。第二年10月该工程完 y工并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在施工期间,由于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国家主管部门下发文件,文件规定:建筑工程结算以原合同所定直接费用的50%~70%计取上涨差价。
于是,房地产公司经有关部门审核,将原定房价每平方米3000元调整至每平方米3500元。此后,房地产公司通知中介公司于同年12月30日前结清余款,并追加房屋调价款。中介公司不同意上调房价,遂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中介公司的起诉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解析
我国现在虽然是市场经济,但并不是所有的商品价格都是由市场自发形成的,还有一些商品需要遵循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应该注意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调整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
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所以,本案中的商品房屋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情况,在施工期间由于建材大幅度的涨价,从而使房屋成本提高,国家政策变化,这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双方当事人无法防止的客观因素,所以中介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应该按照交易时的政府指导价进行交易。中介公司的起诉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