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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贵重物品没有向保管人声明的

浏览次数:220次 发布时间: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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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彭女士去某超市购物,因超市不允许带包进入,便将随身携带的包存在超市服务台,并领取了取物牌。当彭女士从超市出来取包时,发现包已被别人取走。因彭女士的包内有一块进口名表及身份证等重要物件,超市建议彭女士报案,但是包始终未能找到。
  之后,彭女士要求超市赔偿自己的损失,而超市则称彭女士并未事先声明自己包内有贵重物品,其自身也有责任,超市只能按一般物品来进行赔偿。那么,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在本案中,彭女士在存包时并未向服务台声明包内有贵重物品,所以,超市只需要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即可。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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