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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明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

浏览次数:221次 发布时间: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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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刁某租赁原某所有的临街门面房3间用于开办饭馆,租期为3年。月租金6000元,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一年后,由于下过两场暴雨,房顶原有的裂缝不断加大,且有继续加大的趋势。
  饭馆的一些顾客也因此不再光顾,饭馆出现亏损,刁某便以该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由提出退租,但原某表示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刁某遂将原某诉至法院。
  原某在法庭上辩称,关于房屋裂缝在出租时就曾告知刁某,对裂缝有可能加大,刁某也是知道的,其与自己签订合同,充分表明其认可该房屋的状态,现在刁某又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则应当支付违约金。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析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虽然刁某与原某订立合同时就知道门面房有质量问题,但刁某仍然拥有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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