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幸福超市与洋洋饮料公司签订了一份200箱饮料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于6月中旬交货。但后来饮品公司通知超市将于6月初将饮料运至超市,超市负责人表示还未到饮料销售旺季,并且超市没有足够的储藏地点来存储,不能接收货物。但饮料公司仍然于6月初将货送到。超市拒绝接收货物,洋洋公司只能将饮料运回。在运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运货车与一轿车相撞,损毁饮料50箱。那么,饮料公司可否要求超市对损毁的饮料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在买卖合同的缔结过程中,买卖双方为了避免产生纠纷,一般都会对合同的履行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双方都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期限履行义务。
有时买卖合同的供货方可能会提前履行合同,并且另一方也会接受履行。但在个别情况下,一方提前履行,可能会增加另一方的成本,则另一方就有可能不接受履行
。对于一方提前履行义务,而另一方不接受,并因此而产生损失时,应该由谁负责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此本案中,洋洋饮料公司提前交付货物,幸福超市要存储,必然成本会增加,给幸福超市带来损失,所以幸福超市可以拒绝其提前履行。
《合同法》同时还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饮料交付给超市之前的损失风险应由饮料公司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如果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在期限内履行,如果一方想提前履行,应该通知对方并且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
本案中,超市和饮料公司约定的履行期限在6月中旬,但饮料公司想在6月初履行,虽然提前通知了超市,但是超市没有同意,并且饮料公司的提前履行会增加超市的存储费用,损害超市的利益,超市拒绝接收货物,没有违约。
《合同法》规定了风险转移的时间是交付,既然超市不接收货物,饮料公司就没有完成交付,货物损失的风险仍然由饮料公司承担。所以,洋洋饮料公司不能要求幸福超市承担因为交通事故而损毁的50箱饮料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