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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第三人,能否被追究违约责任?

浏览次数:212次 发布时间: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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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一)小崔为了给女朋友阿兰一个意外惊喜,便给花店打电话订购了999朵玫瑰花,要求花店直接把花送到女朋友家里。但阿兰收到花后,却发现这些花都属于“残花败柳”,于是要求花店退换。但花店说,花是小崔订购的,他和我们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你跟我们花店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你是没有权利要求退换的。
  (二)小何前几日得到了“微软”的录用通知书。为了给新同事留下一个好印象,他特地去定做了一套高档西服,约定做好之后由加工店找一家快递公司把西服送到家里。后来,负责送西服的快递公司在路上把衣服给丢了。
  那么,他们应该向合同中的第三方违约要求赔偿呢?
  律师解析
  在案(一)中,虽然花店的说法有些不近人情,但在法律上却是合法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花店确实只和小崔之间存在鲜花的买卖合同关系。而花店和阿兰之间,是没有合同关系的。而违约责任的前提,只能是基于合同关系的存在。因此,由于阿兰和花店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所以也就无法主张违约责任了。当然,她可以告知小刘,让小刘追究花店的责任。
  在案(二)中,也是同样一个道理。在小何和快递公司之间,是没有合同关系的。小何只有和服装店之间,才存在着合同关系。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所以,小何也只能要求服装店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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