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常某是个农村小伙,由于勤劳肯干,他开办的养鸡场效益不错。村办小学打算开计算机课却没有资金购买电脑,常某得知后找到校长,承诺为小学捐助15万元,分3次交付,并立即将第一次的5万元交给校长。校长向常某表示了感谢。两个月后,常某驾车外出时不慎将一男子撞成重伤,对方向常某索赔30万元。此时,养鸡场又遭遇了大面积禽流感,损失惨重。这使常某几乎赔上了所有家底,还借了5万元外债。
无奈之下常某告知校长自己无力再负担另外10万元捐款了。校长却说已经和某电脑批发商订了15万元的购买合同,还请常某务必想办法履行诺言。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常某是否必须履行赠与义务?
律师解析
本案中,常某在承诺向小学捐款15万元时其经济条件不错,15万元系其能力范围之内。但后来常某发生交通事故,他的养鸡场又因禽流感而损失惨重,甚至借下外债,此时他确实已无力再负担另外10万元捐款。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所以,本案中,常某不必再继续履行此赠与义务。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