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程某向卢某购买一辆二手名牌汽车,两人约定,卢某将汽车交给程某后,程某于三日内将15万元转至卢某的银行账户。汽车交给程某的第二天,同样有买车意向的贾某向卢某表示愿以17万元购买此车。卢某于是找到程某,要求其返还汽车,遭到程某的拒绝。卢某认为,因为程某还未将钱打入自己的账户,汽车的所有权还在自己这里,程某无权霸占自己的汽车。而程某却认为,就在卢某将汽车交给自己的时候,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卢某无权索回汽车。那么,谁的说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呢?
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买卖合同中所有权究竟何时转移,是在物品交付时就转移,还是在买方将款项交付卖方时转移。依照《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所以,在卢某将汽车交付给程某的时候,所有权就已经从卢某的手中转移至程某,就算程某还没有将钱打入卢某的账户,卢某也不能以所有权还未转移为由向程某索要汽车。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