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3年6月,甲公司为采购一批设备,委托一家招投标公司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招标活动。乙公司通过现场竞标后,经过评标委员会评议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于次日由评标委员会出具了中标通知书。但是甲公司通过考察,不同意确定乙公司为中标人。那么,甲公司能拒绝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吗?律师解析
招投标活动属于合同的缔约阶段,评标委员会出具的中标通知书违反了应由招标人核发的规定。对中标人的确定,《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二是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在本案中,甲公司没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没有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表明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超出了甲公司的授权,不能视为是甲公司核发了中标通知书。因此。甲公司可以拒绝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法条链接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