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王某有一套房产,2009年10月,王某将该房产以80万元的价格卖给小王,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内小王将房款付清,同日小王入住,但没有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不久,王某又将该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老侯,在老侯付清房款的第二天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半月后,老侯准备搬家时发现小王住着该房屋,便以产权人的名义要求小王迁出,小王以房屋为自己所有拒绝迁出,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那么,谁应该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律师解析
本案中,老侯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对房屋等不动产来说,要想对它们的归属进行确认或者对它们的归属进行变动,就必须通过登记的形式,这样方能发生效力。本案中,由于老侯先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而小王尽管已经住进去了,但其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应该搬出该房屋,所受到的损失应当由王某赔偿。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