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3年7月13日,唐某将自己的一个艺术花瓶出售给康某,双方约定到7月14日办完展览后再将花瓶交给康某。8月16日,唐某又将花瓶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李某,而李某不知唐某先前已将花瓶卖给了康某。那么,唐某与李某谁拥有这个花瓶的所有权?律师解析
李某取得该花瓶的所有权。本案中,唐某将花瓶卖给康某,约定由唐某占有该花瓶至展览结束,属于占有改定。这种情况下,该花瓶的所有权从双方约定生效时起发生改变,此时康某是该花瓶的所有权人,唐某无权再将该花瓶卖给其他人。而受让人李某不知该花瓶已不属于唐某所有,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李某最终享有该花瓶的所有权,至于康某的损失,则可以要求唐某赔偿。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