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丙省的甲市某焦化厂(简称焦化厂)与乙市某物资供应站(简称供应站)于2009年5月1日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焦化厂为供方,供应站为需方,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所在地法院均可裁决”等条款。后据焦化厂称,案外人收取了供应站预付的80万元货款的承兑汇票。该厂未收到预付款,故未向供应站实际交付货物。2010年3月10日,供应站向乙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焦化厂返还货款72万余元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焦化厂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此案乙市某法院无管辖权,应将该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甲市某法院审理。那么。焦化厂该如何确定起诉法院?
律师解析
在当事人选择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便是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确定起诉法院,需要依照如下步骤进行:
首先,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是在四级法院之间分配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其中基层法院管辖除依法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之外的所有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涉及港澳台当事人的重大民事纠纷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是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其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一般而言,主要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案件。
其次,确定地域管辖,亦即在确定法院的级别后,具体确定由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哪一个法院管辖的过程。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各类案件的地域管辖。
最后,如果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着对于起诉法院的约定,则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由协议确定的法院管辖。
此外,尽管起诉前双方当事人没有就管辖的法院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但是对于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另一方当事人不主张该法院没有管辖权并应诉答辩也可以使该法院取得管辖权。
本案中,若据当事人焦化厂所述其未实际向供应站发货,则不适用以履行地确定管辖。而只能由先起诉的供应站对应的被告焦化厂住所地的甲市的某法院审理。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