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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如何实现先予执行?

浏览次数:176次 发布时间: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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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王某年轻时丧偶,含辛茹苦地将三个儿子拉扯长大、成家,其儿子却不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年逾七十的王某只得靠耕种几分薄地过活。一天在耕种时王某不慎将腿摔坏,可实在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又急需治疗,遂以三个儿子为共同被告起诉追讨赡养费。诉讼期间,需要进行手术,王某可否先行获取赡养费以支付迫在眉睫的手术费用?
  律师解析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本案中,王某属于追索赡养费用的情况,由于王某住院治疗急需医疗费用,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王某需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措施,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作出是否先予执行的裁定。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一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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