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董某诉王某人身损害赔偿案已经由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但是王某迟迟没有向董某支付判决书中判定的赔偿金,在判决生效第五个月时,董某忍无可忍遂带着生效的判决及相关材料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行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约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有些案件由于涉及妇女、儿童、老人的生活急需或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裁决一经作出,就应立即执行。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这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不经申请,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庭执行,根据该规定,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