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王某借款给金某10万元,2012年到期后发现他无力还款,而且夫妻离异,据说离婚协议规定他签字的借款归他负责,名下厂房归他。王某准备起诉金某,可是他外面的债主很多,王某该如何尽早地争取到他的权益,是否应该进行财产保全?律师解析
保全分为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两种。行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责令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全分为诉中保全和诉前保全。诉中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或责令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这便是《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对诉前保全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受诉前保全申请后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应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本案中,王某可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育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