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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浏览次数:203次 发布时间: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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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原告秦某在某市批发市场经营木材生意,且营销效果不错。2009年10月5日,秦某从某木材厂购进檀木十条。同年11月5日,被告该区林业局到原告的店内检查上述檀木的来源,要求原告交验相关证件,发现原告无法如实按要求出具。
  据此,林业局认定原告所售木材货证不符,依据相关法律作出罚款两万元,没收檀木的处罚决定。原告秦某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支验的相关证件只有少数数字不符,不影响檀木来源的实质合法性,因此撤销林业局的相关处罚决定,交还没收的十根檀木和两万元罚款。林业局在收到判决后不提起上诉又拒绝履行交还檀木,秦某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秦某应该遵循何种程序?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行政诉讼的执行程序。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以及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的规定,在负有义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活动。
  行政案件中的执行作为实现裁判和行政决定的最后一环,是实现法律实质效力的最关键一环。法律规定,执行分为两个区域:
  一是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是针对没有执行权力的行政机关,如林业局、环保局等,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是无法自己执行的,只能申请法院执行,而且前提是相对人在法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
  二是对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一类型是符合此专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一百八十日。第八十五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本案中,秦某被处罚是由于法人的身份,且判决已经生效,因此应当在一百八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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