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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浏览次数:210次 发布时间: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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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林智豪是一名菜农,2009年林智豪的女儿考上了杭州的一所大学。于是林智豪离开家乡跟随女儿到了市里,女儿上学,自己住在女儿学校附近打工。
  开始林智豪在一家餐厅清洗餐具,日子过得辛苦收入也不高。女儿下一年的学费眼见还没有着落,于是开始寻思其他生财之道。林智豪年轻时有小偷小摸的案底。
  一天早上林智豪在乘坐公交车时,因为涉嫌盗窃一位正准备上车的女乘客的钱包被车内乘客当场抓获。随即被扭送至当地派出所。
  第二天,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作出“杭公交治行决字[ 2009)第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林智豪予以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林智豪拘留期满后被解除拘留。林智豪不服该处罚决定,那么他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律师解析
  公安行政诉讼是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部分。它是指公民、法人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行政诉讼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下列行政行为,有关公民或法人如果不服,都可以向法院起诉:
  (1)对公安行政处罚不服的。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拘留,也包括其他公安法规规定的处罚,如吊扣驾驶证、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2)对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如治安收容,扣押财物,限期整改火险隐患等。
  (3)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权的,如违法擅自吊销旅馆、舞厅营业执照等。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许可证和执照,公安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如申请猎枪持枪证、因私出国护照等。
  (5)申请公安机关保护人身、财产权利,公安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的,如受到不法威胁、侵害,公安机关不予保护,家庭成员走失,公安机关不予协助查找,等等。
  (6)认为公安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如违法征收费用等。
  (7)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如侮辱、虐待、体罚、非法没收其合法财物或他人的合法财物,等等。
  林智豪对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将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并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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