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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谁负有举证责任?

浏览次数:297次 发布时间: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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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13年5月,韩某驾车行至某高速公路出口时,与一小货车相撞,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经调查取证,认定韩某负主要责任。韩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韩某要负举证责任吗?
  律师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且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有效地推进诉讼的进程。本案中,韩某诉交警大队一案,韩某不必负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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